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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同居之虐待?


受傷的雯雯問:

 

我先生是個事業有成的人,但這陣子經濟不景氣,他開始對我拳打腳踢,原以為是過渡期,結果我在失望、希望、絕望中渡日子。昨天他又打我了,不僅全身上下是傷,還有輕微腦震盪。我不再抱希望了,我想活得像個人,我要有尊嚴,請問我該如何離開這個殘暴的丈夫?

 

答:

 

這民法中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

 

身體上的虐待,毆打這種暴力行為就足以構成。受暴婦女可到公立醫院或私人診所取得甲種或乙種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並到警局報案,或到地檢署按鈴申告,告其刑事傷害,再以民事請求離婚。或者以上開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決離婚。外遇

 

法院的判決認為「慣行毆打」雖未成重傷,己構成不堪同居的虐待,可請求離婚;「偶而毆打」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則視傷勢之輕重及身體情況而定。

 

精神上的虐待,指夫妻之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如誣稱對方通姦,或者公然污辱、逼妻為娼等都屬精神虐待。

 

雯雯,妳的狀況是典型的婚姻暴力,妳應該趕快採取具體行動,除了驗傷單外,如果可以取得先生毆打好的證明,如悔過書、談判的錄音帶、或是鄰居、朋友、同事的見證等,都是證明先生施暴的有利證據。


(節錄自婦女新知完全逃家手冊離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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